青海高考体检时间体检项目标准是否裸检
高考体检是指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的体检。通过体检,一方面,考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高考体检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那么2019年青海高考体检时间什么时候,青海高考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哪些?本文高考助手网整理了关于青海高考体检相关知识点。
一、青海高考体检时间安排
一般青海高考体检时间会在每年的3到5月份或者提前,不同地区的高考体检具体时间也不同,所以考生要关注青海招生考试院的通知公告,提前做好高考体检的准备。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组织全体体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所有体检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招生体检相关政策规定。体检医院要在当地卫计部门和招办的指导下,集中组织有关医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并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中学(报名点)要在当地招办的指导下加强对考生的宣传和教育,指导考生认真如实填写《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并检查有无明显隐瞒或缺漏。
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各考区招办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同时,应提醒考生注意本人的各项体检结论是否准确无误,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考区招办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考生的体检信息。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由考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
复查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体检复查结论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考区招办报市(州)招办,由市(州)招办确定的市级医院在4月底前进行复检。若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省人民医院对考生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在招生录取期间,院校对考生体检信息提出质疑并要求复检的,由省人民医院作出最终裁定。省人民医院应建立考生复检绿色通道。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二、青海高考体检项目和标准
首先在高考体检的时候医生会询问考生的病史,之后就是内科的检查。高考体检内科检查分为测量血压和心、肺、肝、脾器官及神经系统的物理检查。高考体检的外科检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头颈部、四肢关节等的检查。高考体检还会有耳鼻喉的检查,以及眼科和体验科。
眼科主要是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的检查。高考体验检查就是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最后是放射科胸部X射线的检查。这些就是高考体检的一个基本的检查,可能会有根据学校的不同,个别体检项目还会有增减。
关于转氨酶检测:如考生转氨酶在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内为“正常”。如超过2倍以上(含2倍),通知考生复检。复检后仍超过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再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注明“肝部弥漫性病变”,无病变者仅需注明转氨酶具体单位值。
三、青海高考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前注意饮食,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避免做剧烈运动;注意休息,保证良好的睡眠,防止感冒,尽量不要服用药物、保健品,因为它们可能引起转氨酶增高等症状,影响体检结果。
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II度(色盲)等疾病不是通过锻炼和治疗能够改变的。有此类情况的考生也不必烦恼。填报志愿时避开限报的专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这样既能够保证正常学习,又能够避免毕业后选择工作的麻烦。
在高考体检的前几天尽量避免服用药物,这样会导致转氨酶增高等症状,从而影响体检结果。有高血压或者糖尿病家族史的考生,平时应该注意自己血压的情况,没事的时候要测一测自己的血压。
在高考体检的时候应该放轻松,避免过于紧张,发生血压和心率的异常。另外在高考体检的时候应穿宽松的衣物。不要带隐形眼镜在高考体检的时候。在高考体检的现场考生也不宜带贵重的物品,避免丢失。
四、高考体检不合格怎么办/高考体检专业受限/高考体检视力不合格/高考体检不合格不能报考哪些专业/高考体检专业受限代码查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