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规则和录取条件顺序政策解读参考
高考每所大学的招生录取规则都是不同的,有的高校部分专业对考生需要特殊条件,考生在报考的时候需要仔细了解录取规则和条件等信息,本文高考助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的往年招生规则和录取条件等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一、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简介和师资力量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清职院”)成立于2002年,是清远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公办高等学校。学院坐落在有“珠江三角洲后花园”之称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宜居城市——清远。清远距广州市中心仅60公里,毗邻白云国际机场,广清高速、广乐高速、京广铁路纵贯南北,京广高铁在市区设清远站,广清城轨2020年11月30日正式开通运营,交通便捷。
学院设有护理学院、外语与经贸学院、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旅游家政与艺术学院、信息技术与创意设计学院、食品药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现有高职学生11627人(不含面向社会扩招部分)。教职工630多人,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专业领军人才 2 人,省级优秀青年教师 3 人,广东省“扬帆计划”培养高层次人才 1 人,清远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32人,清远市“起航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
学院坚持“人本、创新、协同、优质”的办学理念和“立德树人,工学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2016年以来,学院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提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目标。被授予“广东省文明单位”“广东省文明校园”“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广东省职工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广东省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学校”等荣誉称号。
二、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规则和录取条件顺序政策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无排位分省(区、市)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1.音乐类、美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省外计划
在省外投放计划的院校需根据招生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定制定艺体类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